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一条款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了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和方式。
作者QQ及微信:49922779